投稿与同盟

 

□路新民

 

最近总是谈投稿与什么的话题,为什么?就是感觉问题的严重,总希望杂志能形成类似联盟的组织,哪怕是个民间性质的联盟也行,共同约定一些章程,以约束那些敢于冒犯约定的投稿行为。现在终于有了《中国教育技术协会期刊专业委员会关于“一稿多投”的公告》(刊本期第72)

公告第一条声明,期刊专业委员会的所有会员期刊坚决反对“一稿多投”。一稿多投现象不用说在国内期刊领域,即便在国外也是坚决不允许的。这里确实存在知识产权、版权的问题。一般来说,文章属于私有产品,其知识产权当然属于作者个人所有。在没有投稿之前,它是不具有产权的,只有公开发表了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地位,所以具有公开发表权的杂志社是一贯坚决反对一稿多投现象的。

公告第二条声明,对因“一稿多投”造成“一稿多发”的作者,将建立“黄牌作者名单库”,所有会员期刊将重点审核或限制刊发“黄牌作者”的学术成果。其实,这也是对遵守一稿一投作者的法律保护。众所周知,学术期刊所追求的就是质量,而衡量质量的标尺就是被其他学者所撰文章的引用率,也即影响因子。试想,如果一稿多刊的话,被引用的学者该去引用那一篇的源文章呢?即便是作者,其影响因子也不是靠一稿多投、一稿多刊来计算的,即不是以一篇文章刊发在多种杂志的数量来统计的,而是以单篇文章的总被引频次来计算的。除此,建立“黄牌作者名单库”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作者知识产权的权益,免受在多刊发表的单篇文章被其他学者多种源期刊被引的尴尬。这里虽与被引的学者无关联,但这种现象却搅乱了出版市场的混乱。所以,重点审核或限制刊发“黄牌作者”的学术成果实属应当。在我看来,重点审核与限制刊发是有区别的,重点审核的是一稿多投的作者,限制刊发的则是一稿多刊的作者。我们不去设定“封杀”若干年的规定,但“限制”刊发本身就有这样的含意。所以我建议我们的广大作者好自为之,遵守期刊专业委员会的公告,以恢复良好的学术氛围。

公告第三条声明,对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会员期刊将择机公布“一稿多投”的作者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作者所在单位。这与其说是一种处罚,不如说是更严厉的一种教育。现在,我们国家正处在发展中的建设时期,包括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还很不规范,文章的产量居世界第三位,而质量(即影响因子)却被远远地甩在了世界的第122位。这里的产量应该也包括一稿多刊的数量在内。

现在的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刊已不是个别现象了,尤其是一稿多投,它涉及到对人对事的评价与考核制度改革。比如,单位要求教师与科技人员每年必须完成发表于核心期刊或是一般期刊的论文数量,评定职称必须完成数篇发表于核心期刊的论文数量,却没有像北京大学中文系那样追求论文代表作制度的质量要求,逼得好多作者到处“撒种”,加上各家杂志社互不通气,以致出现一稿多刊的现象。所以,加强专业期刊之间的内部通气只是杜绝一稿多刊的表面治理,还无法杜绝一稿多投现象的出现。若要真正做到禁止一稿多投,还得从源头抓起,即从作者的道德规范抓起,从其所属单位对科技人员考核与评价制度的改革抓起。当然,各家期刊也存在审稿流程的缺陷,即不能很快回复作者究竟能否刊用的终审意见。所谓终审,即是主编在参考外审专家意见基础上的最终意见。作为投稿作者,应该理会编辑部审稿时间的长短,但真正有学术价值的好文章是不在于时间的,否则怎么会印有“来稿日期”和“修回日期”的呢?所以,我还是那句话:投稿在作者,是否刊用则在杂志社,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刊的现象是坚决反对的。好在我们已经形成了联盟,让我们大家为共同杜绝这一现象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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