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术偏见与学术陷害
发布时间:2017/1/3 14:06:19
 

 

有学术研究,必然有学术评价和监督,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学术研究领域都概莫能外。学术评价的目的是促进学术研究发展和繁荣,但如果学术评价制度设计不当,或者说存在显而易见的漏洞,就会导致学术偏见与学术陷害伤害真正的学者,并因而破坏学术氛围,不仅使学术评价事与愿违,而且会助长学术丑恶现象。

任何综合评价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学术评价也不例外。学术评价的主要对象是学生的学位论文或学者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专家为来自本领域的学者。学术评价的主观性会导致学术评价结论的不一致性,即不同学者对同一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可能得出有差异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这种不一致性有可能源于学科偏见,也有可能源于学者的学术水平差异,还有可能源于参与评价的学者的学术道德差别。持学术偏见者往往排斥其不喜好或不同于其所在学科的学术研究套路;有些低水平学者有可能看不懂被评成果也要冒充专家胡言乱语;学术道德败坏的学者往往不看所评价的研究成果,便信口开河,其所得出的评价结论不可能是客观公正的,甚至是完全错误的。更有甚者,少数内心阴暗、居心叵测的人故意对所评成果泼脏水。

不一致性有轻重之分。当参与评价的是真学者,且其持公正、专业态度时,不同专家的评价结论不会存在太大分歧。但当评价专家中存在学术偏执者时,特别是存在有道德缺陷的学者或草包学者时,评价结果可能会有天壤之别。在学术评价过程中,有两种倾向会伤害到学术研究人员:一是学术偏见;二是学术陷害。这两种倾向各有原因,性质完全不同。

所谓学术偏见,是用一种学术研究范式、理论与方法去排斥或贬低其他的研究范式、理论与方法。在学科间与学科内,这种学术偏见都是存在的。对特定领域的问题,往往有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关注,而且不同学科的学者往往视自己所在学科为正根,而其他学科为旁门左道。这类领域一般为学科交叉领域,如城市经济学、区域经济学、演化地理学等。当然,在某些非交叉领域,也同样存在学术偏见。例如,在经济学领域,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就是对立的,而且经济思想史的演变几乎可以概括为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此消彼长、各领风骚一段时期的过程。由此可见,至少在经济学领域,一致公认的完全正确的视角与完全正确的结论是不存在的,研究成果只要符合一般学术规范、立论有据且有创新性结论,就应该是合格的。

所谓学术陷害,即故意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作出非专业性的攻击。学术陷害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不懂装懂;二是不看成果便胡说八道;三是蓄意进行学术报复或中伤。在新兴学科领域或交叉领域,最容易出现南郭吹竽现象。学术界的南郭先生在特定学科领域装模作样,虽然有可能不是故意中伤,但其学术评价的非专业性会伤害学术成果原创人的学术声誉。在缺乏对参与学术评价者的行为的约束的情况下,有些职业道德缺失的学者往往不认真看或根本就不看成果便随意乱写评语,这种行为往往会伤害成果原创人。蓄意进行学术报复或中伤是学术界的道德败坏者的丑恶行径,可能是由于被评者曾经对其或与其有利益关联者的成果作出了公正评价,而这种评价在其看来是不利的,也有可能是受到某种势力的操纵,还有可能是由于对其所评价的成果的原创人的学术成就的妒忌。

学术偏见和学术陷害都是学术评价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都会伤害被评价者,因而会影响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但是,两者的产生原因、性质、伤害与负面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

第一,产生的原因迥异。学术偏见源于对自己所在学科的热爱甚至是迷信,而学术陷害源于无知或敌意。

第二,性质不同。学术偏见有可能伤害成果原创人,但是学术范围内的争执引起的,而学术陷害远远超出了学术范围,是道德沦丧的表现。

第三,对学者的伤害程度不同。学术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接受的,而学术陷害是敬畏学术的学者断难接受的。

第四,对学术氛围的影响不同。将学术偏见带到学术评价中,对被评学者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但只要不是过于偏执这种伤害基本上是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而且从学术发展史的角度看,学术偏见能激发正常的学术争论与学术批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学术的发展与繁荣。而学术陷害一无是处,不仅对真学者创巨痛深,而且会助长学术丑恶现象,导致学术界人人自危。

在现实的学术活动中,学术偏见与学术陷害并不少见。

用一个学科的研究范式作为标准去评判运用其他学科理论与方法所得到的成果,肯定会产生学科偏见。例如,在经济学领域,热衷于数理经济学的人认为没有数学公式或计量模型的研究成果就是不合格的。但是,现实中曾经发生过一件事情,值得深思。有一位区域经济学研究者数理分析功底深厚,且在国际专业期刊上发表了不少专业论文,但在课题申请答辩过程中其申请被否决了,因为此人不知道中国的西部地区包括哪些省级行政区。这个案例表明,一个学者即便在一个领域里有突出的专长,也不可能是什么方面都突出,只注重方法而忽视现实问题是为学术而学术。再如,在犯罪经济学领域,法律学者可能会指责经济学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缺乏法律常识,而经济学者可能会指责法律学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缺乏经济学常识。另外,假如让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去评判干预主义经济学家的成果,否定其研究结论的可能性相当大。

对被评领域的无知或故意攻击,会造成恶劣的学术影响。无知或恶意的学术攻击往往表现为用错误的观点去批评正确的观点,或者用莫须有的东西陷害成果原创人。有人在评价博士论文时,居然指责文章中不存在的内容不合理。例如,有位所谓的专家在评价一本博士论文时批评其技术路线图不合理。可是,文章中根本就没有技术路线图,其使用的技术方法说明是用文字表述的。这种恶意攻击令人发指!更令人怒不可遏的是,有人居然用不正确的观点批评成果中正确的专业观点。刻意进行学术陷害的评价往往表现为乱扣帽子,而说不出具体问题。其所用的套路是成果的XX不合理,而不给出具体理由。这种扣帽子、打棍子的把戏三岁小孩子都会。其逻辑是:反正我就是说你不成,理由不告诉你。

对于恪守学术道德的学术研究人员而言,学术成果来之不易,往往倾注了研究者许多时间和心血。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学术评价,特别是会影响学者声誉的最终评价。当然,对不遵守学术道德,粗制滥造的所谓成果,应该有理有据地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不失公允地评价一个研究成果,哪怕是被评者曾经与你不睦,这是学者的基本学术良心。故意搞学术陷害的人,只会躲藏在阴暗的角落里害人,既不厚道,也会惶惶不可终日,因为其丑行一旦暴露,便会成为过街老鼠。

为了尊重学术研究者的劳动成果,在挑选学术评价专家时应该格外慎重,尽可能避免学术偏见和学术陷害对学者造成伤害。学术偏见过于强烈之人,应该多一些包容心,或者主动回避参与非本学科或本学派的学者的研究成果的评价。学术陷害有百害而无一利,对被证明有过学术陷害行为的学术界中人,应该坚决将其清除出专家库,情节严重的应该清除出学术队伍。否则,学术评价不仅不可能发挥端正学风促进学术繁荣的目的,反而会助长学术丑恶现象,破坏学术氛围,甚至是挑起学术仇杀,因而将学术界弄得乌烟瘴气。

根据上述分析,本人再次强烈呼吁,尽快建立学位论文抽检的追责与申诉机制。否则,论文抽检难免沦为学术陷害的工具,受害的博士生导师会越来越多,这将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大不幸。